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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者:   日期:2015-12-15  浏览量:

一.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二. 凡用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基建设备费、各种基金和其它公共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 研究所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 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的仪器设备,单价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建帐、卡。

1、 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下,但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也要建帐、卡,但不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

2、 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附件帐、卡。

3、 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有研究所建立流水账户。

4、 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五万元但国内比较稀少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五.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建立帐、卡。

六. 固定资产一律按原值入账建卡。如有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

1、 对于仪器设备加工改造的成本费,应增加其原值。

2、 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造成其原有功能损失的应减少其原值。

七.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均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值更改手续。

八. 采购、调入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验收,并做好书面记录。

九. 本实验室或本院的教师或职工借用仪器设备,但不在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使用,由借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本上登记(注明仪器设备编号、完好状况和归还日期)。原则上仪器设备的借出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实验工作,非计划内教学借用仪器设备应收取一定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1、内借用的仪器设备除上述规定外,还需双方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出具体借用办法

2、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除上述款项规定的手续外,还需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按《重庆大学贯彻国家教委“关于高等院校物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归口管理的规定申报核实备案、同意方可借出,贵重仪器设备还要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十. 因以下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易动手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4、单位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因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被盗、失火、水灾等。

5、公务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6、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管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十一. 实验时学生盗窃(或已坏换好)仪器,如万用表等对当事人应加倍惩罚,对未加管理者应追究责任,若实验后即行清理追查,可不追究管理者责任。

1、凡因第四条第1款规定所确定的责任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作书面检查,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估价和赔偿:

3、对公私两用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功放、电钻、冲击钻、电视机、万用表、电子记事本等应严格计算其价格,原则上应按现价的100%赔偿。

4、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计零配件的价值,但若因此导致仪器设备无法使用的,则酌情按整机价格核算赔偿价值。

5、局部损坏又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如若修理后性能明显下降的,则酌情按整机价格核算赔偿价值。

6、除公私两用仪器设备,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按比例核算价值,但不能低于100元。

7、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属几个人的责任,则根据责任的主持分担赔偿费。

十二. 赔偿的费用纳入研究所的设备材料费中,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或购买仪器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十三. 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若数额较大或本人经济困难确实难以一次付清的,经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偿还。

十四. 本制度与《重庆大学仪器设备借出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与《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抵触处,按学校规定处理。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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